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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砸伤工人雇主担责赔偿

来源:阜阳日报 2016-02-17 07:2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本报记者 朱艳明 通讯员 李斌

从事个体经营木材生意的李铭,雇佣王磊、张亮为其砍伐树木。施工中,因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王磊头部受伤。因事故责任纠纷,李铭与王磊走上法庭;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李铭赔偿王磊24.5万元损失。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10月,李铭为王磊和张亮备好伐木工具后,只身离去,留下王磊和张亮二人作业。在砍伐时,为了防止树木倒落,二人用绳子系在树冠树枝上,绳子另一端系在四轮车上;王磊在用力锯树时,张亮突然启动四轮车牵引力,系绳的树枝被拉断,迅速下落,树枝恰巧砸向了王磊的头部,由于李铭未准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工具,致使王磊头部受伤严重。

事发后,王磊匆忙被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辗转到安徽中医院等医院,治疗3个多月期间,产生了13.5余万元的费用。2014年12月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鉴定人王磊此次颅脑损伤致右侧肢体偏瘫、肌力IV级,构成IV(四)级伤残;被鉴定人王某此次损伤自定残之日起终身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之后,王磊向李铭索要经济赔偿,却因协商无果,最终王磊向颍上县法院提出诉讼。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被告李铭雇佣原告王磊等人为其砍伐树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对砍伐过程疏于管理,其具有较大的过错,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李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磊安全意识不强,没有注意安全,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表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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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徐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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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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