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为患者使用的内固定钢板无合格证,在植入受害人刘某体内一年半后发生断裂,造成术后骨不连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刘某损失88486.1元。
2011年12月28日,刘某因摔伤致左上臂肿痛、畸形就诊于某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发性外伤,行切复内固定术+人工骨折植入术。病例显示:某医院为刘某左侧肱骨干骨折使用的金属接骨板,为无锡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8孔。刘某于2012年1月14日出院,复查X线片示左肱骨骨折术后,对位对线良好。病例记载“术后两月之间复查显示内固定位置良好,后一直未予复查”。 2013年6月12日刘某因“左侧肱骨骨干骨折术后内固定断裂”就诊于安徽省立医院,2013年6月13日X线片提示左肱骨中段陈旧性骨折,内固定10孔钢板在位,钢板断裂,左肱骨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 2013年6月28日,刘某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1083.05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刘某经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都是:某医院为刘某使用的内固定钢板无合格证,使用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提供的钢板在植入刘某体内发生断裂,使用期限远未达到医院在出院医嘱上载明的时间,且某医院提供的钢板合格证标明的是八孔而植入刘某体内的钢板是十孔,两者不符,某医院显然存在过错。作为植入患者体内的钢板,其质量要求远要高于其他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根据多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参与度为65%。刘某因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36132.45元。某医院应赔偿各项损失 88486.1元(136132.45元×65%)。 ·李斌·
新闻推荐
颍上县八里河镇党委、政府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抓在实处,要求各村居社区干部每天走访、每周排查,并切实将社情民意记录在案,以及时梳理解决。 8月3日,阜阳市在该镇召开信访工作现场会,阜阳市委、市政府...
颍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颍上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