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患者使用的内固定钢板竟然无合格证,在植入患者体内一年半后发生断裂,造成术后骨不连的后果。颍上县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刘某损失8.8万余元。
刘某于2011年12月因摔伤致左上臂肿痛、畸形,就诊于颍上县某医院,经诊断为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发性外伤,予行切复内固定术+人工骨折植入术。医院为刘某左侧肱骨干骨折使用的金属接骨板为无锡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8孔。
2013年6月,刘某就诊于安徽省立医院,经X线片检查,显示左肱骨中段陈旧性骨折,内固定10孔钢板在位,钢板断裂,左肱骨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
经司法鉴定,患者刘某左肱骨骨折内固定钢板断裂,与原先的医院医疗行为有关,为患者刘某所使用内固定钢板无合格证,使用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医院医疗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医疗过错。去年,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结论认为难以排除涉案医院在为刘某的诊疗过程中,采用内固定不确切,未进行有效内固定,履行注意义务不充分,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诊疗行为与刘某左侧肱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在56%~70%之间为宜;刘某构成十级伤残。此外,涉案医院的病历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过错。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提供的钢板在植入原告体内后发生断裂,使用期限远未达到被告医院在出院医嘱上载明的时间,且被告医院提供的钢板合格证标明的是8孔,而植入原告体内的钢板是10孔,两者不符,被告医院显然存在过错,遂作出前述判决。 李斌
新闻推荐
另有3名患儿和1名老人中毒,经救治后好转
颍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颍上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