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有过保险理赔经历的人会有“投保易,理赔难”的感受。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祖国介绍,新修订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修订后的保险法剑指“理赔难” 问题,投保人权益将充分得到保障。
保险合同条款
不能再玩“捉迷藏”
王祖国律师说,看不懂合同是投保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新保险法强化了公司的说明义务。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对于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相应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了使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原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修订后的保险法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些规定均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
偿付能力不足
将可能被停止接受新业务
据介绍,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增加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情况采取10种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此外,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法律还增加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首次设立
“不可抗辩”条款
王祖国律师介绍,新实施的保险法中,首次设立“不可抗辩”条款。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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