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文平)华蓥市明月镇村民贺某、曾某因未对共有废弃厕所进行管理维护,致使邻居家的小孩龙龙不慎跌入厕所便池淹死。7月3日,华蓥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贺某、曾某二人向龙龙父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万余元。
几年前,贺某、曾某在修建房屋的厕所时约定,两家共同修建并使用一个便池。由于曾某长期在外务工,贺某年事已高,近年来两家都没有使用这个厕所,也没有对废弃的厕所及便池进行修缮。
去年12月28日下午,未满3岁的龙龙与小伙伴们像往常一样在一起玩耍。下午5时许,当龙龙与小伙伴玩耍至这座废弃厕所便池旁时,龙龙一不小心掉进便池,待救起时已气断身亡。
龙龙的父母认为,贺某、曾某没有对厕所进行管理维修,导致龙龙掉入便池淹死,应承担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3日上午,华蓥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龙龙的父母没有对龙龙进行必要监护和保护,应对龙龙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曾某未对年久失修的厕所进行修缮,对龙龙的死亡负有次要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贺某、曾某承担因龙龙死亡所产生各项损失的20%的责任,向龙龙的父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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