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去年6月,邻水县人夏某毕业后,一直为找工作犯愁,后经好友邹某介绍,找到了一个满意的工作。为表达谢意,5个月后,他在该县丰禾镇一火锅店宴请了邹某及其妻子、女儿吃饭,同时还邀请了3位好友作陪。
酒足饭饱后,邹某妻子提出先行回家。邹某骑摩托车送妻女回家后,又回到火锅店同夏某等人继续喝酒聊天。不一会儿,人缘较好的邹某又被大厅另一桌的4名同事拉去喝酒,5人共喝了3斤白酒。
当晚10时许,两桌人同时下席,各自离开了火锅店。邹某独自回家上楼时因胃里难受,便在二楼至三楼之间的转台处坐下呕吐。岂料,当他继续上楼时,从三楼转台的采光口坠落到二楼地面不省人事,最终因治疗无效死亡。
事后,夏某等3人与邹某家属自愿签订协议,约定各自赔偿邹某家属7000元,但夏某等3人未履行协议。邹某家属最终将一起参与聚会的其中6人起诉至邻水县法院。
今年3月17日,邻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6名被告与邹某共进晚餐时,有劝酒不当或者强制其喝酒等行为。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度饮酒的后果而不加节制,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故6名被告不承担邹某死亡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因邹某家属与夏某等3人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应,故判决夏某等3人各自赔偿邹某家属7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邻水县法院法官陈于介绍说,醉酒类案件要分情况确定共同饮酒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情形:1.饮酒人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而不断劝酒,强行他人饮酒;2.饮酒人明知他人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不断劝酒,强行他人饮酒;3.未醉酒的人对已经醉酒,意识不清楚不能独立行走的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未将醉酒人置于安全状态而自行离开。
本案中,6名被告并没有此类不当行为,也无其他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中3名被告开庭前自愿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应该履行协议内容。
在此奉劝各位朋友,在饮酒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文明饮酒,不劝酒、不强行他人饮酒。在他人醉酒后,应将他人安全送回家,必要时及时送到医院,切莫让朋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演变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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