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邻水年轻夫妇陈华(化名)与李林(化名)结婚两年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底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羽(化名)由陈华抚养。
离婚后不久,陈华怀疑儿子并非亲生,于是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小羽与陈华不具有血缘关系。想到自己不仅戴了“绿帽子”,还给这个1岁多的“儿子”支付了这么多抚养费。陈华一怒之下,将“前妻”起诉至邻水法院,请求“前妻”李林赔偿其损失1万余元,并返还彩礼2万元。
今年3月17日,邻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陈华并不是小羽的亲生父亲,两人之间也不形成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陈华对小羽并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故其因小羽出生、生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李林应当返还。法庭在审查证据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李林向原告陈华赔偿8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力义务关系,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使离婚也不能免除。此处的父母既包括“继父母”,也包括“养父母”,也就是说子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并不一定没有抚养义务,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继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有抚养义务。
本案中,小羽既不是陈华的亲生儿子,也不是陈华的继子,因此陈华对小羽没有抚养义务,李林应该返还陈华因抚养小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彩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回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只有以下几种情形才能得到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个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形还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故陈华无法向李林要回当初给付的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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