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债务人(见附表)在我社借款到期已久,但目前仍未归还本息,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以下债务人所借款项本金、利息及罚息进行公告催收,债务人见此公告后速到我社归还本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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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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