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4年,在广安从事药品销售的曲贵,在低成本、高利润诱惑下,干起了销售假药的勾当。期间,他通过非正规进货渠道,从江西、陕西、河南大量购入乌梢蛇木瓜胶囊、定喘川贝胶囊等十种药品,在广安市各地药店、诊所销售获利。
2014年9月2日,曲贵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邻水县公安局逮捕归案。经查,曲贵销售的十种药品外包装未标明中国药品批准文号,系假药。三年来,他共销售假药3.5万余盒,销售金额约17万元。
2014年12月30日,邻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根据被告人曲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曲贵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官说法:
邻水法院法官刘琳梅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而被告人销售的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依法应认定为假药。
按照《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曲贵在对方没有任何手续及资质证件且系假药的情况下,仍非法购买假药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此外,从曲贵处购买并销售的22人均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在此提醒药品经营者不要为了一己之利而违法销售假药,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看清药品的生产厂家,是否为国药准字等信息,避免给自己带来伤害。(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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