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述:
2015年3月16日,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某购物中心正在使用的两部自动扶梯,已超过每半个月一次维保的法定周期。
经查,该购物中心的两部自动扶梯由某电梯公司负责维保,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2015年2月20日,距检查当天已有24天没有维保。
该局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电梯公司做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表示,该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肩负着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其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维保项目和要求各不相同。日常维保应15天进行一次。而该电梯未能达到维保基本要求,超过了每15天一次维保的法定周期,电梯公司的行为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邻水县工商质监局对该电梯公司上述行为做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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