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刚 记者 刘春华)工人李某在一农家乐施工时,借了农家乐一把二锤使用,但在归还工具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李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其家人和广安市人社局各执己见,为此闹上了法庭。
2012年5月,李某驾驶铲车在一农家乐进行鱼塘堡坎现浇混凝土施工,期间借用了该农家乐的二锤。工程完工后,他忘记归还,并将二锤随铲车带回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地。2012年9月10日中午,李某前往农家乐归还二锤,返回途中与一货车相撞,不幸当场死亡。李某的父亲向广安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但没有得到支持。老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李某之死为因工死亡。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认为,李某借二锤的农家乐鱼塘堡坎工程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不是同一承包人。因此,李某在农家乐借用二锤的行为,与建筑公司施工地安排的工作无关。虽然李某在工地上也曾使用过该二锤,但李某借用二锤的行为目的与建筑工程公司无关,归还工具行为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外出。同时李某死亡时间为上午11时42分左右,该时间并不是合理的上班时间,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不属于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法院因此认定李某的死亡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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