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龙俊帆 记者 王诗侠 刘川)
4月22日,记者从广安市人社局获悉,从4月1日起,该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8400元,保障对象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合)人,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医疗基金中列支,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据悉,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市级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由两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费用,由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分段分比例赔付。在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方面,不再按过去20个病种的范围,而是打破病种限制,符合起付标准即可进行报销。
在具体执行上,该市对2014年12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今年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4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84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84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范围内报销50%;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范围内报销60%;50000元以上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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