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的担保人曾某主动来到广安区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和债权人协商把债务人欠下的钱还了。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2013年4月,谷某向邱某借款744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曾某向邱某出具了担保书: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谷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邱某向广安区法院起诉。广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谷某偿还邱某借款本金74400元及利息,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欠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谷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曾某在银行有一笔存款7000元,执行法官立即将其扣划至法院账户。为了能及时维护申请人邱某的权益,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两被执行人,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近日,被执行人曾某主动来到法院,希望能了结此案。执行法官遂组织双方磋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除去法院扣划的7000元,曾某还向邱某给付70000元,邱某放弃其他请求事项。在法官的见证下,曾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案标的履行完毕。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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