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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车棚摩托车未拔钥匙 男子“顺手牵车”被判刑

来源:广安日报 2022-04-09 01:33   https://www.yybnet.net/

□武胜融媒 黄姝蓓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述

2021年8月的一天,蒋某路过武胜县某售楼部,看见一旁的车棚停靠着一辆白色大运摩托车,车钥匙未被取走。

在附近观望数分钟后,蒋某见该车车主仍未出现,便动起歪脑筋,迅速骑上摩托车扬长而去。随后,蒋某将车骑到重庆潇洒数日后,把该车折价售卖给当地一个废品收购点,非法获利600元并挥霍一空。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车实际价值4000余元。接受害人报案后,今年1月17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把蒋某抓获归案。因涉嫌盗窃罪,该案被移交司法机关。

3月17日,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盗窃罪案件,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害人车辆及车内物品经济损失4500元。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张明涛介绍,盗窃作为典型的侵财型违法犯罪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本案中,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保管好自身财务,切勿疏忽大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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