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2014年7月,张某以在岳池县九龙镇经营化妆品门市为由,向胡某的姐姐提出借款5万元的请求。胡某的姐姐鉴于与胡某的特殊关系,未让张某出具借条。
今年1月,张某与胡某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后来,胡某的姐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但张某认为没有借条拒绝还款。后胡某的姐姐以张某不当得利,起诉至岳池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没有充分的借贷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而胡某的姐姐并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法院只能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依法进行裁判,由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总体情况来看,有不少借贷双方因系亲戚、朋友关系抹不开面子,很少有立据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比较为难。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这就要求债权人增强法律意识,最好让对方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举证不足,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是对我们的警醒: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的重要证据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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