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喜爱浪漫的岳池女青年章某,内心深处有一个情结:无论如何要在去年5月20日这一天结束单身,成为幸福新娘。在多方权衡后,她选择了老实憨厚的江某为结婚对象。但江某只把章某视为普通朋友,并未有爱慕之情,故予以拒绝。
章某为达到“5.20”结婚的目的,扬言要杀害江某母亲,然后自杀,且多次到江某所在公司吵闹。
去年5月20日,江某因担心母亲生命安全及个人工作和名誉,心不甘情不愿地与章某在岳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但一纸婚书并没有让章某得到幸福。婚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也未有一男半女,且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半年后,江某最终决定遵从本心,走出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以受到章某胁迫为由,向岳池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章某的婚姻。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的婚姻确实是在章某胁迫之下办理,庭审中章某坦然承认了胁迫情节属实,婚后生活并不幸福,法院于今年2月3日作出判决,撤销江某和章某的婚姻。
法官点评:
岳池县法院法官李红彬介绍说,《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根据规定,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
但需要留意的是,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即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江某在婚后半年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时间,一旦逾期撤销婚姻的请求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这也给人们一个启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当事双方都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步入婚姻的殿堂,强迫的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更换不来家庭的幸福。而被胁迫方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婚姻自主权力和家人安全,而不是一味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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