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6至7月,广安市岳池县、武胜县,南充市频频发生汽车、摩托车被盗案。经公安部门侦查,原是一盗车团伙到处流窜,专门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下手。
武胜人龚强(化名)就是盗车团伙成员之一。该团伙内部成员分工明确,作案手法极快,在2008年6月8日至7月11日这1个月零3天的时间内,该团伙就盗得2辆小汽车、12辆摩托车。龚强参与了大部分的盗车行动,主要负责踩点望风,或将“得手”后的车骑走藏匿销赃。
2008年7月,龚强因涉嫌盗窃罪被岳池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时他还不满20岁。11天后,龚强被取保候审,他不但没有悔罪,反而趁机潜逃,这一逃就是七年。
2015年4月,在家人的劝说下,龚强在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投案,后被移交至岳池县公安局。
2015年8月,岳池法院经审理认为,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盗窃罪。依据《刑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对龚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给失主。
法官说法:
岳池法院法官熊壮指出,本案争执焦点在于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投案是否认定为自首。
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龚强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龚强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潜逃,但经家属劝说后仍能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意见认为,龚强潜逃前系被民警抓获,并非主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为,被告人龚强后续的投案行为是对取保候审措施的弥补,不具备最初投案自首的时间条件,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同时,若认定被告人龚强潜逃后归案的行为系自首,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脱管的其他被告人按照常规情节量刑,逃跑后又归案的被告人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无异于鼓励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取保候审被告人逃跑后又主动投案。因此被告人龚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本报记者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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