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佐斌
2015年1月,岳池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正式挂牌运行。截至今年5月底,“医调委”共受理医疗纠纷15件,成功调解14件,涉事医方中途主动放弃调解1件。
人们不禁会问:当前,医疗纠纷调解是一个特别令人头疼的问题,岳池县“医调委”挂牌伊始便担当重任,并取得如此高的成功率。在这背后,到底有哪些“秘诀”可资借鉴?
秘诀一:
落实专职调解员和专门的调解室,县财政保运转
2014年8月,岳池县司法局联合县卫生局向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申请成立岳池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这份请示于当年9月得到批准,标志着岳池县“医调委”正式成立。2015年1月,经过前期充分准备,“医调委”投入运行。
为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医调委”聘请了3名专职调解员、10名兼职调解员,组建了由24名法律类、39名医学类专家组成的“医调委”专家库,制定了相关规则、流程、制度、职责等,制作了接待、申请、登记、告知、调解、回访等格式文书,在县城小北街落实了专门的办公场地,安装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县政府也高度重视,成立了岳池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医调委”聘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个案补助,以及专家参与调解的劳动报酬等费用,均由县财政出资,从而保证了该县“医调委”的长期、高效运转,同时也实现了医调过程中的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和免费调解。
秘诀二:
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医患双方依理依法协商
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一部分患者常常是一种“闹”的心态,心中完全没有依法理办事的理念。
考虑到这一因素,在成立县“医调委”之初召开的全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县政府就明确落实了医疗纠纷涉及的卫计、司法、公安、法院、民政、保险、医疗机构等部门的具体责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整体联动,高效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医患双方依理依法协商。
2015年6月,岳池县某乡镇中心卫生院发生一起因难产致婴儿死亡案。该婴儿的父亲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由于婴儿父亲及相关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围堵医院,阻碍交通,一度造成恶劣影响。县委办、维稳办、卫生局、公安局、“医调委”派出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将医院外聚集的人员有效劝离,降低了社会影响。后经过“医调委”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正是因为各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做到了密切配合,不断强化了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自觉依理依法的意识,进而促进了纠纷的成功调解。
秘诀三:
调解部门始终保持中立与公正,兼顾人性化关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能否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同,关键在于“医调委”是否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医调委”只有始终保持中立与公正,调解工作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才最大可能地促进调解的成功。
为此,岳池县“医调委”严格实行调解员和专家回避制度,若参与调解的调解员或专家与所涉医方存在所属关系,或与患方存在亲属关系,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解。
“医调委”也明确规定,医患任何一方,均可自己邀请所信任的医学类、法学类专家到场,从而充分保证医患双方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自由。
“医调委”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主动要求参与调解监督的社会群众、媒体记者,只要征得双方同意,在不干涉调解工作的情况下,“医调委”则以非常开明的态度表示欢迎。在调解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时,“医调委”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还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或旁听调解。
在保持中立与公正的同时,“医调委”也常常对患者方倾以适当的人性化关怀。如岳池县某医院发生的一妇女因生产成植物人案,该妇女患有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但在急诊入院生产时,她和家属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院方。该妇女剖宫产后,病情发生急剧变化,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后又转至省内多家医院治疗,但一直呈植物人状态。县“医调委”经过5个多月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在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调解结束后,患方的部分亲属认为,“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患方的特殊情况,给予了人性化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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