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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贷款需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广安日报 2016-07-22 23:0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12日,岳池县一家银行一纸诉状将谢某、黄某告至法庭,要求夫妻俩偿还所欠贷款本息35万余元。

2012年7月29日,谢某与黄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在银行贷款26万元,并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担保。2015年7月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两人未归还本息,银行起诉至岳池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

庭审中,二人对借款事实及未还本付息无异议,但他们叫苦不迭,称是为好朋友李某贷款。李某曾信誓旦旦地承诺,贷款及利息都由自己偿还。当接到法院传票时,夫妻俩才知道,李某不但没有还贷款,连利息都没有支付。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6月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夫妻俩表示,将设法偿还贷款,希望李某能讲诚信,早日主动偿还贷款。

法官说法:

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到底该由借款人偿还,还是由借款实际使用人偿还?岳池法院法官蒲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产生债务关系的,借款应由借款人自行偿还。

本案中,夫妻俩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借期、利息等,银行支付了借款本金,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借款合同的签订人,谢某与黄某负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还借款的义务,两人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

蒲霉告诫广大市民,法律是无情的,不要碍于朋友间的交情和情面,盲目为他人贷(借)款或为他人贷(借)款提供担保,否则将依法承担偿还借贷款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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