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赖新云 通讯员 廖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6月1日起实施。立足于保障市民群众以及购房者的权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办法》对农村新建房屋杂乱无章、城市总体规划变更随意性问题突出、开发商随意提高容积率牟利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确保城乡规划依法、依规进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
城市、乡镇先规划后建设
随着“钱袋子”逐渐鼓起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建起了新房,但不少村里的新房显得杂乱无章,影响美观不说,根本谈不上规划有排污系统和道路。针对“有新房无新村”的现象,我国城乡规划法将“乡”的规划授权给省一级政府制订。对此,广西根据实际,把乡一级纳入了强制性规划的范围,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办法》规定,城市、乡镇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乡镇规划,“先规划,后建设”,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办法》还加大了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约束,规定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应仅限于发证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更应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严格规划修改审批程序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城市总体规划变更随意性大,造成了重复建设和无序开发。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并对确需修改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受理修改申请后,审定机关应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此外,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外,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为了避免部分地方负责人随意修改规划,《办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制定“未走完法定程序不得审批”的原则。《办法》规定,城乡总体规划报审批前应该经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大审议,未经审议的不予批准。此外,城乡规划未经公示、依法征求意见和召开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的,不得批准。
对以上多条规定,市住建委有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城乡规划方案须在审批前提前公示并依法征求意见,更注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范开发商提高容积率行为
容积率是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指的是总建筑面积除以总用地面积的值,与小区的居住安全与舒适度关系密切。容积率越高就意味着建的房子面积越大,开发商也就能多赚钱,但小区的居住舒适度相应下降。近年来,部分开发商以规划设计的较低容积率作为卖点,在建设中却通过各种手段,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牟取更大的利益。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容积率概念的认识,并且也难以测量总建筑面积和总用地面积,往往造成个人权益受损。
针对此类行为,《办法》中严格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论证,如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则不得批准。
市住建委规划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在媒体公示这一环节,保障了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也赋予了利害关系人选择容积率提高与否的权力,可以最大限度地管理随意提高容积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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