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汉君
夏日酷暑,不少市民喜欢与同事朋友畅饮,但饮酒也应适度,避免发生意外。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广西某公司职工李某离岗过量饮酒身亡,公司无过错,由六名与李某共同饮酒的同事、朋友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的家属六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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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不幸殒命
2015年1月26日晚,在广西某公司上班的李某与同事刘某等三人在当班期间外出吃晚饭。饭后,刘、韦等人陆续回到工作岗位,但李某却未回到单位上夜班,而是在之后参加了朋友黄某、余某、黄某峰、韦某光、付某等人在柳北区和兴园小区附近一处大排档的聚餐。席间,李某大量饮酒。散席后,李某由付某打车送回至其所住小区,再由案外人郑某护送其至家楼下,之后郑某与李某的母亲共同扶李到楼上的家中。
次日凌晨1时许,妻子发现李某身体情况异常,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凌晨2时不幸去世。2015年2月9日,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检验报告书,认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05mg/100ml,属于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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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起诉索赔偿
之后,李某的家属将李某所在单位以及当日与李某一起饮酒的多名被告起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
柳北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李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及身体情况应十分了解,但其仍在事发当晚大量饮酒,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韦某、黄某、余某、黄某峰、韦某光、付某作为李某的同事与朋友,在聚餐期间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不加制止,李某醉酒后亦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与照顾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互负连带次要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广西某公司作为李某的工作单位,对于下属职工擅离岗位毫不知情,存在管理过失,也应对李某死亡负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对李某自担责任比例认定为80%,韦某等六人和广西某公司分别承担1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韦某等六人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六万余元,广西某公司赔偿六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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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单位不担责
一审判决后,广西某公司以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为由上诉,韦某等六人也均以其对李某尽到了安全护送的义务,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今年3月,柳州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事发当晚李某参加的是私人的聚餐活动,所在单位并不是聚餐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李某参加聚餐的地点不属于单位所控制管理的区域,单位是聚餐活动场所的管理人,此外,李某作为单位职工,晚饭后并未回到工作岗位,而是擅自外出饮酒,为其主观故意。作为单位而言,对于李某未回到工作岗位的行为,仅有依据相关劳动规章制度进行考核与处罚的权力,而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力。因此,对于李某因过量饮酒去世,所在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韦某等六人作为李某同事与朋友,在聚餐期间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不加制止,对李某醉酒后亦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与照顾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互负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该六人承担10%的责任正确,中院予以维持。
最终,柳州中院做出改判,由韦某等六人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六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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