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李贤 通讯员/李远平)7月1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公安厅和公安边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由于我国未出台国界及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广西沿边沿海地区治安管理仅依靠政府规章、内部政策以及我国与邻国签署的条约、协定、协议等开展工作,依法治理的程度较低,不可避免地出现各边海防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边境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服务沿边开放的水平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时期公安边防执法的重任务新要求。
为促进广西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执法、依法服务,更好地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制定一部具有广西特色、适应新形势下边防管理需要的边防管理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重点在国际执法合作、边境检查站设定、边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如《条例》规定,禁止跨越国界放牧耕种狩猎,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公安边防部门检查监管出海船舶“户口”,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防管理,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及口岸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还结合边海防管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职责、权限,为加强和规范边防执法执勤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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