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云伍在法庭受审。今报记者颜强 摄
今报来宾讯(记者颜强)7月26日上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沈云伍(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查明,沈云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88.8万元,另有1443.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至2014年,沈云伍在担任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柳钢)物资供应部部长及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在签订供货合同、增加供货量、及时结算货款、借款等生产经营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叶某春等24人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88.8万元。
今年刚满50岁的沈云伍,在职研究生学历,2002年2月至2013年2月,历任柳钢物资贸易公司经理、广西物资集团工矿贸易公司总经理、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3年2月任广西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沈云伍于今年1月25日由来宾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月8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记者从26日的庭审得知,沈云伍于1989年到柳钢工作,2002年2月至2009年1月,他一直在柳钢担任物资供应部部长。在他所收受的好处费中,超过90%是在他担任柳钢物资供应部部长时,利用职务之便所收取的,其中有4笔好处费超过了百万元,最大一笔为830万元。
沈云伍利用自己负责柳钢物资采购与供应的职务便利,为贵阳康恒贸易有限公司在签订供货合同、增加煤炭供应量和及时结算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彭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830万元(其中700万元以记数的方式暂由彭某保管)。另外,沈云伍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以同样的方式先后收受广西成通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庆何家山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柳钢业务代理人叶某春送予的好处费410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上,公诉机关指出,沈云伍在收取他人送予的钱财后,交由叶某春等人保管并收取利息,购买股权从而获取分红等。结合沈云伍现有财产,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及开支外,其财产中尚有1443.2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次出示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沈云伍在最后的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要好好改造自己。
公诉机关认为,沈云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28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云伍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有1443.2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云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当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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