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李莎整理
公司要求股东补交出资款
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黄先生问:我与陈某、李某协商确定,成立某家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我出资60万元,陈某出资40万元,李某出资5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5月20日三人必须将资金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但直至2016年8月15日,李某因儿子出车祸用去40多万治疗费,只出资10万元。2017年1月至6月,公司多次催告李某足额补交出资款无果,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按约定补交40万出资款给公司。李某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补足出资,请问补足出资时间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麦鹰雄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你与陈某和李某关于出资的约定,属于投资关系的协议且符合公司法规定,因此该出资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因儿子发生车祸花去巨额医疗费,不能按约定足额出资虽然情有可原,但不能作为免除违约责任和出资的理由。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李某所说的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只有转账凭证没借条能要回借款吗
陈先生问:今年1月,我分两次共借给李某16万元,两笔借款都转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来我要求李某还款时,他却说这16万元是我与他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而非借款,因此拒绝还款。请问我能要回借款吗?
张鹏飞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陈先生应就其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陈先生要求李某返还借款,除了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外,还应提供双方订立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但陈先生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就难以证明其转账的16万元款项用途是借款,在李某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是很难要回借款的。
个人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可否变更
黄先生问:2015年我与女友陈女士相识,不久后我们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打算在今年2月结婚。为了筹备结婚事项,我个人出资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我们双方名下。今年6月,我们还没结婚就分手了。请问,我能把房产权变更为我一人所有吗?
张鹏飞律师解答:黄先生出于对陈女士的感情和信任,也为了早日促成婚姻,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共有的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陈女士未出资购房,且未与黄先生结婚,因此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部分权属的根据,房屋应从由黄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的共同占有状态,变更为黄先生个人全部所有。
8月10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林树昌律师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仲裁。
下午叶霖律师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擅长劳动争议、工伤争议、公司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事务。
新闻推荐
广西铁投大岭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瑞君:开启“保利锤”行动 为高品质精装房护航
广西保利的一套精装房,背后竟有256道工序。纷繁复杂的建筑、精装工艺背后,广西保利如何做到品质监管?广西铁投大岭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瑞君给出了答案,互检、第三方监测、“保利锤”行动等,为高品...
广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广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