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得独处”为何缺乏统一标准
■戴先任让未满八周岁的孩子独处,危害显而易见,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还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智力发育不成熟,如果没有成年人陪同,就很容易出现意外。广西拟规定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这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早在2013年,《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就明确规定,父母和监护人不得让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处,也不得托付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代管;2015年公布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未成年人独处等等。相对于这些作出未成年人不得独处年龄的地方,更多的地方则并没有出台相应规定。这让人看到不少地方还没有重视到年幼孩子独处的危害性,就算有些地方对此有所认识,也是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去制订相应政策。
因此,有必要完善顶层设计,设置统一的未成年人不得独处的年龄上限。相关部门要督促监护人履行好对孩子的义务,而对于那些囿于工作与生活压力而疏于履行监护责任的家长,则需要政府及社会多一些帮助与关注,帮助他们履行好责任。这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是在“缝补”未成年人保护网的缺漏。
“禁止儿童独处”须有可执行性
■杨玉龙广西提出的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面临着执行性问题。比如,孩子与家长距离多远、单独一人时间多长算“独处”?毕竟每个家庭条件、环境因素不同,而每个孩子的成长水平也各异,并且一些状况下,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是在“独处”,这就涉及到独处的界定问题。“禁止未成年人独处”见于立法是好事一桩,这也意味着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不仅仅停留在社会道德范畴,于家庭而言,更是一种法定的监护责任。同时,唯有法律“长牙齿”,也才能约束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行为。如,即使未满8周岁独处,没有造成危险或是伤害的后果,也属于追责范围。这个“牙齿”如何长出来且并发力,更需要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跟进。
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道社会综合考题。总有些个案,因家庭经济条件,或者突发家庭变故等,造成的未成年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要与之配套的社会福利及救助体系的健全来纾解,比如,社会机构、组织的协作、托管平台的搭建等等,构筑起未成年人安全监护网。“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这一善法下的良治更加重要,否则不具有可执行性,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会沦为纸上谈兵。(陈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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