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银妮)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广西高温津贴于每年6月至10月发放。下月起,劳动者在高温露天环境作业及在室内温度超过33℃环境工作的,都可享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
连日来,梧州市持续高温炎热天气,最高气温甚至达到35℃。尽管热浪滚滚,但仍有不少劳动者因为职业需要而在烈日下工作。记者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了解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自治区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有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二是高湿,由于广西区内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有关负责人解释,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外,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从2011年起,环卫一线岗位也纳入高温津贴范围。同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而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自治区有关文件同时明确,由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所以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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