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广西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在市区举行,自治区统计局局长吴建新、市长农融按动水晶球,正式启动广西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郭晓枫摄)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三新”统计,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扎实推进富民兴桂事业、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进行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表分为一套表单位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和部门普查表四类。
为满足普查公报和统计年鉴的需要,设置60张普查综合表。
五、普查方法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二)普查登记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另行印发)进行抽样调查。
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
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持移动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
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网上直报、PAD采集、部门报送及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普查对象数据。
一套表单位由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专业组织普查对象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
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由普查员使用PAD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
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六、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1-9月)。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年7-8月)。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18年7-8月,11-12月)。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年7-8月)。
(五)实施单位清查(2018年8-12月)。
(六)登记准备(2018年11-12月)。
(七)普查登记(2019年1-4月)。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19年4-8月)。
(九)普查数据汇总(2019年5-9月)。
(十)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19年5-6月)。
(十一)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2019年8-11月)。
(十二)普查资料开发(2019年10月-2020年12月)。
(十三)普查总结(2019年9月-2020年2月)。
七、普查组织实施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八、普查纪律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坚持依法普查,经济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普查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依法进行公示并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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