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陈静)食用农产品检出禁用农药1次,畜禽养殖主体从事挤奶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经营主体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这些行为都要进“黑名单”。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获悉,《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印发。
《办法》对检出禁用药、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不合格、不执行农药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不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或伪造生产记录等多种情形作出列入“黑名单”的严格规定,涉及种植业、畜禽、水产品等生产主体,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主体,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等10类主体共118种情形。
据介绍,“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期满经审核通过后解除。管理期限内,除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还实施增加抽检频次、不得享受项目扶持、撤销相关荣誉等监管措施。
《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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