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广元市昭化区首例拒不执行案在昭化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追索劳动报酬
今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由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向昭化区法院提起公诉,经该院审理后查明:今年66岁的王某某系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18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某等12人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等11人支付劳动报酬71475元。而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8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拒不执行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并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2015年1月5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执行案件立案,1月15日、3月19日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该案均未执行到任何财产。3月27日法院对该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王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其罚款10万元。5月22日,法院裁定追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东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确定其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等十一人清偿债务71475元及逾期利息,但仍未执行到财产。
隐瞒转移财产
后经法院查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为了逃避执行,故意隐瞒公司财产,将其转移至自己和公司员工名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履行完了全部执行款,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且系老年人犯罪,该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彦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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