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职员)
4月19日,四川省人民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协调员薛女士接到一个电话,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医生在电话中告诉她,医院有一名临床脑死亡患者(李林),想要捐献器官。省人民医院立即准备,当一切似乎都已经就绪,事情突然“逆转”,患者家属提出“特殊要求”,而医院满足不了,器官捐赠只得作罢。(4月21日《成都商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于死亡认定是依据脑死亡及心脏死亡两项指标,两项指标同时满足才能认定死亡。这名临床脑死亡患者心脏仍未停止跳动,如果要进行器官捐赠,就要停止他的呼吸器,致其心跳停止后摘除器官,这样就可能触犯刑法。这并非没有先例,国内曾有案例对拔管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李林家人因此陷入纠结之中,他们想通过一次大型的捐赠仪式,来避免捐赠后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问题上的困扰,也没能如愿。
现在国内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器官移植,只有不到1万人获得器官移植。而国人很少进行器官捐赠,原因有很多,比如传统观念的束缚,而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比如以心脏死亡作为死亡认定,更一直受到争议。近年就有来自医学界的人大代表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上提议:死亡判定标准从心死亡改为脑死亡。全世界已有近9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鉴定标准。法律标准不变,器官捐赠即很难推动。
本来李林的肝脏和心脏都符合器官移植条件,如果捐赠出来,能马上救人性命,可谓善莫大焉。李林家人提出“特殊要求”,也能理解,一则是怕法律追究,再则也是为了让孩子“走”得更有意义与尊严。虽然这样的要求可能不符现行的捐献规定,但我们应考虑,在现行法律和传统观念下,提出捐献亲人器官的人堪称“勇敢者”,相关方面完全可以也当然应该拿出更多的诚意和尊重。在国内器官捐献还没能形成气候、捐献者少的情况下,鼓励与重视李林家人的器官捐赠决定,无疑也是在利用榜样的力量来弘扬大爱和正能量,对器官捐献事业更是有利无害。但医院和有关方面没有寻找到合适的方式,李林家人也就放弃了器官捐献,这样的结果,对李林家人及可能的受助者来说,都无疑是失望的。
这起临床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的失败例子中的教训是: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至少让真正的捐赠善行不至于背负“杀人”的包袱;而捐赠者及其家人为社会作了贡献,也不应只是在捐赠手术前医务人员对捐赠者遗体鞠一个躬就可以了,医疗机构及公益组织等相关机构要善待捐赠者及其家人,给予捐赠者及其家人精神与其他鼓励,给他们以尊严。这不仅是为了达到器官捐赠的“功利”目的而使用的手段,更因为这本来就是器官捐赠者及其家人所应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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