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讯 2011年12月2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袁某抢劫一案进行终审宣判,判处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袁某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同年12月刑满释放。刚离开监狱的袁某不知悔改,重操旧业。2007年10月16日15时许,袁某与同伙共四人对“摩的”司机张某进行砍击致其轻微伤,劫得价值3060元摩托车一辆。当日19时许,四人又盯上了谭某的摩托车,由两人租乘谭某的车,袁某与另一同伙开车尾随接应,在小巷里实施抢劫,抢得价值1740元摩托车一辆,小灵通一部,现金20余元,并致谭某轻微伤。同年10月20日零时许,袁某与两名同伙在拥军路抢劫“摩的”司机苏某时,为制止苏某反抗,袁某持刀朝苏某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致苏某当场死亡,三人劫得价值2975元摩托车一辆。
2007年11月,袁某被逮捕。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杀人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参与预谋,积极实施抢劫行为,持刀捅刺苏某致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又因其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陈延芬 潘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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