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唐念实习生 黄惠香
为有效遏制贵港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国土、住建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近日,记者就如何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问题采访了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康传。
记者:近段时间以来,贵港市一直在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请你介绍一下什么样的建筑属于违法违规建设?
张康传: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未取得国土、规划等相关许可手续及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构)筑物等均属于违法违规建设。
记者: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巨浪屯、蓝田村龙塘屯、可寨岭是市城区目前“双违”较为集中的地段,不少人在没有办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那里占地建房,当事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张康传: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记者:违法违规建设要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依据有哪些?
张康传: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3、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4、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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