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来电反映:她现在贵港市一家私企上班,请问,女职工有哪些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
市妇联答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解除。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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