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贵港市市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1〕276号)精神,结合贵港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的计提
市本级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已清算宗地出让收入,扣除从地方国库中按宗地已清算的土地出让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原则
市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市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原则上用于市直和三区实施的项目,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以及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
(二)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支出。
(三)用于安排列入中央、自治区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支出。
(四)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安排。
四、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
(一)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水利部门提出当年市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市本级政府基金预算。
(二)落实水利项目。三区水利局、达开水库管理局于每年的6月底前将已完成前期工作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上报市水利局,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和效益的原则,于7月底前形成市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凡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得安排建设资金。
(三)下达投资计划。市政府于8月底前审定当年市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方案,并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下达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
(四)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三区水利局或达开水库管理局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等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时间节点开工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五)项目竣工验收。对列入市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水利局联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五、资金的监督
(一)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审计部门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三)对已经下达投资计划但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在下一年度一律扣减所在区或有关部门的财政资金安排。
(四)对违反本办法,侵占、截留、挪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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