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23时许,黄某携带两支仿真手枪、九发子弹乘坐庞某驾驶的小车途经广昆高速公路(C80)贵港服务区瓦塘乡路段时,被港南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黄某携带的两支仿真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所携带子弹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涉案弹药。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持有的两支仿真手枪、九发子弹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非法持有仿真枪是否也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动力来源,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群发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二是杀伤力,即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黄某所持虽然是仿真枪,与真枪存在区别,但其仍具备上述两特征,此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身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并且经鉴定对人体有致伤力。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王莉梁法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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