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凌晨1点18分,梁山驾驶小轿车沿市区解放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港北区三合市场时,由于疲劳、醉酒驾驶,车辆失去控制,碰撞到路边正在进行蔬菜交易的周旭亲属雷荣等3人,致3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山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黄群,事发生当天系梁山借用黄群车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旭将梁山、黄群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梁山、黄群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27580元;要求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上述经济损失。
近日,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旭认为,被告梁山醉酒驾驶导致亲属死亡,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梁山认为事发时原告亲属在道路上摆摊亦存在过错,也要负一定责任。原告周旭认为,被告黄群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当与被告梁山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诉讼。被告黄群认为,其与梁山之间只是借用关系,自己没有过错行为,无需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保险赔偿,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驾驶人属酒后驾车,根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被告梁山疲劳驾驶、醉酒驾驶所造成,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人的被告梁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梁山承担赔偿。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何鹏 黎敏 黄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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