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讯 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黄某要求变更儿子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与前妻程某于2012年在法院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当时尚未满周岁的儿子由程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满18周岁。今年,程某认为每月2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儿子开支,遂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黄某增加抚养费。黄某则认为,由其本人抚养儿子更利于儿子成长,遂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改由其携带抚养。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程某怀孕期间,黄某就因其他原因嫌弃程某,儿子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在外公家,黄某或其家人共探望过三次。期间,因黄某未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程某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每月工资3000元,已再婚并生育有两个儿子,程某现尚未再婚。
法院认为,黄某与程某离婚时,因孩子未满周岁而协议由程某直接抚养,孩子在外公家生活六年多,黄某或其家人只探望过三次,并且未积极支付抚养费,可见黄某不重视孩子的成长情况,与孩子缺乏父子感情。程某一直与孩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且孩子一直在外公家生活、上学,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另外,原告已再婚并生育两个小孩,而被告至今未再婚,除儿子外无其他子女,在决定由谁直接抚养方面应优先考虑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黄某不能以儿子起诉增加抚养费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综上所述,黄某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黄某携带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梁国和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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