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于2018年7月26日起,市本级范围不动产登记有关权籍公告发布在“贵港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gg.gxdlr.gov.cn/)“不动产登记”板块“登记公告”栏目中,不再在其他媒体上刊登。现将不动产登记有关权籍公告情形,通告如下:
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3.依职权更正登记;
4.依职权注销登记;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6.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包括因人民法院依嘱托作废、不动产被征收作废)。
特此通告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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