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讯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布一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警示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被执行人陈某是市某饮品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4月,广西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终局裁决市某饮品公司向南宁市某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万元等。同年,南宁市某净化技术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覃塘法院受理执行,作出裁定对市某饮品公司的一台净化水设备及约900平方米简易厂房的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陆某为抗拒法院执行,与吕某(另案处理)串通,伪造了虚假设备租赁合同、厂房合同、收据等材料,并指使吕某使用上述材料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执行异议、合同纠纷诉讼来妨害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的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覃塘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陆某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受刑罚处罚。到案后,陆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交纳执行款161000元,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陆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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