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韦某夫妇为装修新房,借朋友卢某25万,夫妻离婚后,互相推搪不偿还债务。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民间借贷案,法院判决被告韦某、斯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卢某。
被告韦某以装修房子为由,分别于2014年8月31日、9月14日、9月27日分别向卢某借款5万元、10万元、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3个月、2个月、1个月,利息分别按月利率5%、5%、6%计算。韦某收款当日出具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从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给卢某。
另查明,斯某与被告韦某于2011年2月10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贷行为债务是发生在韦某与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斯某与韦某共同清偿,卢某请求韦某、斯某共同偿还债务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卢某诉请分别按月利率5%、5%、6%计算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韦某、斯某应当分别从2014年8月31日、9月14日、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给原告。
(陈丽玲 覃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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