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岁的母亲突发疾病陷入深度昏迷,继续治疗需要一大笔费用,就在桂林的郭先生发愁时,他找到了母亲的一张银行卡。然而,因郭先生不知道密码,这笔钱无法取出。银行方面(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说,郭先生需要办理监护人手续。可几经周折后,银行仍以郭先生无法证明支取存款是用于支付其母的医疗费为由拒绝取款。随后,郭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今年4月底,七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银行为郭先生母亲的银行卡进行销户,并返还银行卡内存款本息。14日,记者从法院方面了解到,上诉期过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相关支取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家人不知银行卡密码取不出存款
2017年8月,郭先生的母亲因脑溢血昏迷不醒,治疗需要一大笔费用。就在郭先生想方设法筹钱时,他在母亲房间的柜子里找到了一张银行卡。他不知道卡里具体有多少钱,但母亲一直以来都把钱存在这张卡里。“要是能把卡里的钱取出来,就能缓解负担了。”郭先生心想。
可母亲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郭先生没办法知道银行卡密码。随后,他来到银行说明情况,希望将卡内的钱取出,为老人继续治疗。
银行方面告知郭先生,首先需要办理监护人的相关手续。于是,郭先生来到法院申请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他为母亲的监护人。可郭先生办完相关手续后,银行仍拒绝为他取款。
取不出钱,郭先生就以母亲的名义将银行诉至法院。他认为,账户内的存款及理财产品均为母亲的合法财产,银行仅是管理方,其有正当理由必须支取,要求依法判决银行对银行卡账户进行销户,并返还资金204182.34元。
银行无法证明支取钱款的用途
庭审中,银行辩称,拒绝郭先生取款是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其支取存款是用于支付其母张女士的医疗费。
银行方面表示,一直以来,郭先生只提交了其母的《疾病证明》,并未提供需支付相关医疗费的证据,所以无法证明其支取钱款是为了维护母亲的利益。
而《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鉴于此,银行方面申请法院依法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监护人有权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本案中,张女士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张女士作为存款人有权选择在银行存款,亦可以选择将账户销户,并将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取出。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郭先生不知晓本案所涉账户密码,无法取得对该账户的管理权,且账户内的资金为活期存款及理财产品,不一定能实现资产的利益最大化,故对其要求销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对于郭先生一方主张返还账户内资金204182.34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活期存款,另一部分为理财产品。根据存款有息的原则,活期存款会根据存款时间而产生金额不等的利息。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型与非保本型,其价值亦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波动。法院无法确定至银行销户之日该账户内的总资产,故对郭先生要求银行返还204182.3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银行应将活期存款本金154182.34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原告一方,并办理上述理财产品赎回手续。
记者蒋璇通讯员周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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