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璇通讯员唐柳丽陈晓玲)2016年底,刚参加完聚会的廖某甲感觉意犹未尽,随后独自来到象山区某会所消费,结账时高额的账单让他感觉被人“宰”了。随后,廖某甲纠集他人重返会所“讨说法”。期间,一行人与会所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并持械殴打工作人员,导致一死一伤。日前,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12月3日晚上10点左右,廖某甲从广东来到桂林参加宗族会议。当晚在象山区某娱乐会所消费过程中,觉得自己受到了敲诈。廖某甲通过桂林的宗亲关系,联系了廖某丙及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诸葛某某及朋友(均在逃)等一干人等前往会所“讨说法”。
到会所后,几人当即与在会所上班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而后与廖某甲同来的几人持械冲上前殴打被害方。殴打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左肩被砍中一刀及左侧背部被砍中两刀。被害人曾某某左侧背部被砍中两刀,躲藏在包厢中后又被继续殴打,致受伤倒地。
案发后,被害人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王某某人体损伤评定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中的廖某甲等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同时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亲属及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本案因被告人廖某甲在消费时受到敲诈而引发,被害人方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有全额赔偿及谅解的情节,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廖某甲等五人六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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