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讯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于7月24日召开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巴马瑶族自治县各族人民的一件大喜事。
《自治条例》首次于1989年3月25日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6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批准。后来,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2年3月24日,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修正,并于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正。如今,原修正的条例已经又过了12年,其中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此,巴马县人大常委会从去年4月开始,启动《自治条例》的修正工作,组建修订工作机构,全面开展《自治条例》的修正工作。这次修订工作中,该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科学、公开、民主、求实和利民的原则,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着重突出地方特色和争取优惠政策,力求解决巴马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修正后的《自治条例》,将在财政转移支付等10多个方面争取到优惠政策和变通规定,提高了“含金量”。如,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对自治县适当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自治县享受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减免方面,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方面,自治区在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自治县申报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所上缴自治区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方面,自治区留成部分,自治县分成比例高于非自治县。在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方面,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依法上缴中央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自治县在公开选拔和配备领导干部时,划出相应的名额,突出选拔瑶族干部;自治县招录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对报考自治县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照顾加分。
修正后的《自治条例》,还充分采纳了群众的意见和诉求。这次修订过程中,很多干部群众提出立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和地方民族传统节日放假等要求,都被列入条例内容。如,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对巴马镇管辖范围和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盘阳河流域、灵岐河流域,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及景区景点可视范围的第一面坡,采取生态补偿机制,实行严格管护。严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短轮伐期速生树种。每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祝著节”和农历十月十六日“盘王节”各放假一天等等。
(何福高
蓝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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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叫停的违法建筑现场。
本报讯
(记者
高东风
摄影报道)近期,有人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南巴册屯二级路弯桥河堤建民房一事,在河池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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