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一男子大学专科毕业后,曾两次因实施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实施第三次盗窃。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周某大学专科毕业后,不务正业,2012年2月因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年11月刑满释放。2013年9月,他又因盗窃罪,被东兰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同年10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周某不思悔改。今年1月27日,
周某窜至该县东兰镇某居民宅,偷走价值3409元的黄金首饰,并拿到金店出售,获利20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罗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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