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东风
通讯员
卢学知)8年前,黄某在担任广西某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分公司出纳员不足11个月时间里,先后贪污、挪用公款34万余元,事情败露后潜逃,在当地曾引起很大轰动。2011年12月黄某投案自首,日前,环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11月,黄某担任国有企业广西某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二级管理机构选矿分公司出纳员。由于选矿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无对公账户,按照选矿分公司领导的要求,黄某以个人名义在环江北山邮政储蓄点开设账户,并自己保管。经查,2004年1月至10月,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漏洞,私自截留公款347083.01元,用于满足自己赌博的嗜好。至案发时,黄某挪用公款共计237083.01元。
2004年10月底,黄某在选矿分公司经理要求对账时,担心其挪用公款的事被发现,遂预谋携款外逃。2004年11月6日,黄某出逃到河池城区,先后两次在市区内的某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点取出存放于个人账户上的存款11万元后携款逃往广东,并将11万元公款挥霍一空。
2011年12月,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黄某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34708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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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