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劣水泥致农户新房开裂
2013年2月18日,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居民卢某、韦某向县工商局投诉称,他们花费6000元购买某品牌水泥15吨,用于新房楼面倒板,发现楼面出现多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便与经销商以及厂家接洽,但一直得不到满意答复,因此恳求工商部门解决,要求经销商和厂家赔偿经济损失。
接到投诉后,巴马县工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确实发现两户农民新楼面有多处裂缝。工作人员迅速与该批次水泥经销商及生产厂家联系,对存在问题情况进行反馈,通过组织农户、经营商、厂家三方代表诚恳耐心地协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水泥生产厂家赔偿韦某、卢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案例二:
假“美的”电器565台被销毁
2013年6月,河池市某电器经营部在不查验相关手续及所购商品质量的情况下,分两次购进了标称是“美的”牌商标的电磁炉、电饭锅、电压力锅等家用电器565台。2013年7月12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到店例行检查,发现这批家用电器无论是外包装,还是商品上,都标注有“美的”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图案、文字,经“美的”牌注册商标持有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不属于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为假冒“美的”牌商标的侵权产品。
河池市某电器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市工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商标侵权的家用电器565台,案值6万元,同时给予当事人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化肥不溶解致甘蔗不长个
2013年5月1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陆某到县工商局投诉,称从某农资门店购买“蔗得金”牌化肥20吨,给甘蔗施肥后,发现化肥至今没有溶解,甘蔗长势不佳,要求工商部门调查解决,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都安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查验经销商相关经营证明资料,多次组织调解工作,要求经销商本着“诚信经营、互利互惠”的原则,对使用该化肥造成甘蔗减产的问题给予赔偿。最后,经工商执法人员组织调解,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同意赔偿陆某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四:
销售假冒品牌服装遭重罚
2013年5月,庞某从广州某经销商处购进价值5万多元的“特步、匹克、李宁、鸿星尔克、金莱克、361度、袋鼠”等品牌服装,用自己的柳微车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销售,所有服装每件统一价格为49元,并用喇叭宣传“乔丹、七匹狼、特步、361专卖店断码处理,假一赔三百”等内容,促销产品。
环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后,对其所销售品牌样件寄到相应的品牌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万元罚款,拆除假冒品牌标识。
案例五:
火砖遇水爆裂变形
2013年10月26日,蒙某向南丹县工商局申诉,称9月13日向南丹县某砖厂购买4万颗实心火砖,货款1.46万元。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火砖淋水后出现爆裂变形等较明显的质量问题。蒙某向砖厂提出退货,但砖厂既不退货也未派人前来了解情况。
接到投诉后,南丹县小场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申诉者处了解情况。经现场查看,确实存在火砖爆裂变形现象。工商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到砖厂负责人了解情况。最终,双方达成退货退款的调解结果:蒙某向砖厂退回火砖2.56万颗,砖厂同意退款7519元。
案例六:
“宇峰”摩托贴上“雅马哈”商标
梁某于2013年1月开始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开办摩托车经营部,销售“宇峰”、“银钢”等摩托车品牌。经检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宇峰”摩托车上自行粘贴上“雅马哈”商标标识,经与“雅马哈”商标持有人雅马哈公司核实,未许可当事人使用“雅马哈”注册商标及标识。
大化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宇峰”摩托车上贴“雅马哈”商标,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摩托车就是“雅马哈”品牌摩托车。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名牌商标使用于“宇峰”摩托车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当事人行为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门面转让影响预付卡消费
2013年11月22日,东兰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廖某的申诉,称其于2011年在东兰县一家韩国电气石汗蒸养生馆办理了一张300元、可消费40次的会员卡。可是去消费时,发现该门面已转让,新接手店主以店堂告示的形式,要求在转让前办会员卡的客户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消费完,且新店主不同意延长期限或是换成其他服务项目,请求工商局帮助维权。
接到申诉后,东兰县工商人员展开调查,发现原店主已经离开东兰县,无法联系,随后与新店主展开交涉,要求新店主遵守《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本着诚信经营,顾客至上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然受让了原汗蒸馆,就应承担起先前汗蒸馆的一些责任和义务。
最后,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协调下,新店主无条件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原会员卡;同时向工商部门承诺不仅该消费者,其他已办卡、未消费完的会员也同样享受上述服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上万元。
案例八:
利用合同格式侵权被叫停
2013年6月13日,宜州市工商局在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中发现,该市某商贸城正在使用的积分卡、提货卡、抽奖券印制有“为保证顾客的利益,限制恶意积分,解释权归本超市所有”、“保证顾客的利益,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贸城所有”等内容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宜州市工商局于当年6月17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某商贸城在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时,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合同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合同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销售不合格农药遭查缴
2013年5月17日,天峨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一家经营部销售的
“野火”牌百草枯涉嫌冒牌,便于5月23日抽取样品送到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果为该
“野火”牌百草枯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野火”牌百草枯农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野火”牌百草枯22箱,并处以24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美容院虚假广告起纠纷
2013年5月23日,郑某到金城江区工商局称,某美容院以散发虚假广告为诱饵,强行拉扯过路人进店免费体验。申诉人进店后被商家连哄带骗强制消费2400多元,商家称可做护理12次,使用的产品是欧莱雅护肤品,可回家后认真一看,并不是欧莱雅护肤品,希望工商部门帮助挽回经济损失。
金城江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并耐心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同意退还消费者后续服务费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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