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七旬老妪覃某将一面锦旗送到该县人民法院,感谢法官秉公执法,为其追讨回补偿款。
覃某的丈夫覃某居,生前是环江邮电局红山朝阳邮电支局的职工。1997年7月14日,覃某居与同事在处理邮件时,因脑血管破裂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环江邮电局处理覃某居的善后事宜,并按当时的相关规定付给覃某居亲属部分补助费用,但未对覃某居的死亡申报工伤认定,也未告知覃某可申报工伤认定。覃某家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信息闭塞,且其没有文化,不懂国家政策法规,根本不知道提出享受工伤待遇要求。
此后,环江邮电局陆续分营成环江邮政局、电信环江分公司、移动环江分公司、联通环江分公司、环江邮政银行五家单位。
2010年10月,覃某偶然了解到环江邮政局某职工病故后,其家属每月均能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这才知道丈夫因工死亡后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待遇,遂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无回应。2011年2月28日,覃某及其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因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
2011年3月11日,覃某及其家属将环江邮政局、电信环江分公司、移动环江分公司、联通环江分公司、环江邮政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因调解不成而申请撤诉。去年11月25日,覃某及其家属再次将五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补发丧葬费、抚恤金、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6345.68元。
在调解过程中,五被告认为,覃某居死亡时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因工死亡的认定申请,也未提出过劳动争议仲裁。因此本案未经仲裁程序,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且覃某居已经去世16年,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五被告释法:因环江县邮电局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故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被侵害。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符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规定,故法院认为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五被告仍然坚持己见,调解不成。法院只能依法作出判决:每被告分别依法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15203.5元。
判决生效后,五被告对法律条文不理解,以法院判决不合为理,拒绝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经过法院耐心、细致、反复的进行判后答疑工作,认真释法明理,五被告终于服判息诉,主动履行所有给付义务,覃某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了表示感谢,覃某亲自将写着“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法官手上。
(覃识渊
韦瓞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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