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覃楚芳
通讯员
贺素贤)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租客苏某十分纳闷,因为使用电器较多,房东疑其电表数与实际用量不符,遂以偷电为由,每月多收几十元电费。苏某一气之下,将房东告上法庭。近日,环江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苏某一家3口在环江县一民房租住,与房东同住一栋楼。随着家安顿下来,为了生活方便,租住房添置的电器也多了起来。随着电器使用多起来,房东抄电表时,常暗示苏某一家使用电器如此多,抄表数与用电数不符。特别是2014年5月,旧电表烧坏重新装电表后,房东怀疑苏某借换电表之机,私接电线偷电。
今年年初,房东趁苏某一家外出,偷偷对其使用的电表进行监控。房东当月监测到的抄表数比以往多出六七十度,遂找苏某一家理论,咬定他们每月偷用几十度电,要求补交电费。苏某与房东争执不下,只好按租约约定的电费每度1元,每月补交几十元。苏某觉得,房东这是找借口变相多收电费,调解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房东辩称,苏某一家尚未入住前,其家每月平均用电量只有二三十度。而苏某一家入住后,用电量逐渐攀升,特别是去年以来,每月用电量高达三四百度。而苏某一家使用如此多电器,每月只交纳几十度电的电费。今年年初,锁住苏某家的电表箱进行监测,发现用电量每天高达四五度,当月用电近150度。苏某一家的电表监测前后,相差六七十度,偷电行为证据确凿。
对此,苏某称,今年年初天气较冷,当月使用电器较多,电表数自然比往常多。他认为,房东以此为由,咬定其偷电而要求补交电费,没有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
法院根据全案的证据认为,房东以苏某租住其房屋期间有偷电行为为由,要求原告补交电费。经查,被告没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在租房期间有偷电行为,被告多收原告电费没有合法根据,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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