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20起系列劳动争议案件,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1987年至2001年间,该系列案件的原告吴某、韦某等20人先后应聘到被告广西罗城某淀粉总厂工作,并分别签订劳动合同。至2005年5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仍在被告单位工作。
2009年4月,被告因故停产,直至2010年12月才恢复生产。在停产期间,被告既未发放原告工资,也未支付原告基本生活费。此外,从2000年1月起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未按规定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费。为此,20名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集体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部门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仲裁条件为由不予受理。20名原告遂于2013年1月25日分别向罗城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停产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各种款项合计160余万元。法院经审查,于2013年1月31日分别立案受理了20名原告的起诉,并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始终坚持从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的目标出发,积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倾听各方意见,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此基础上,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进行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的生存发展考虑,互谅互让,尽可能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20名原告终于于2013年3月25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解除与20名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分别支付给20名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合计60余万元。
(吴昀懋
梁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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