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近日,曾因抢夺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狱3次的谢某,再度因抢夺妇女金耳环,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其违法所得1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责令其退赔4名被害人的损失共计11844元。
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月21日期间,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谢某驾驶摩托车,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罗城县城,趁独行妇女不备之机,扯走其金耳环后驾车逃离现场。一个多月时间作案4起,变卖后共获赃款2620元,被抢的金耳环实际价值118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谢某因吸毒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谢某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谢某1年内抢夺3次以上,依法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上述判决。
(唐雪云
赖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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